令令开门盘点涉及人脸识别的法律法规,反映出二维码门禁的成熟性

从“人脸识别第一案”到之后“5毛一份的人脸照片”,以及各类 APP的“换脸大法”、在公网“裸奔”的人脸信息,这些人脸信息泄露事件,让我们惶恐不安。然而,技术不断向前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对它的恐惧并不能成为阻止其发展的理由,未来,人脸识别终将会被人们接纳。

而这一切应建立在健全、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市场监督机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那目前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有哪些方面有待完善?我们一起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面部信息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肖像权

根据1986年的《民法通则》(仍有效)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同时,10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20版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实施。《规范》对收集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范只是推荐性的标准,本身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在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人脸识别的法规并不完善,具体到什么情况下搜集、使用人脸信息属于非法行为,并不明确。比如: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强制要求采集人脸信息才能进小区、动物园等;即使出示了身份证,访客也被写字楼强制要求必须刷脸才能进入办公楼访问,这些是否构成非法搜集人脸信息?国企或政府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是否与其他企业属于同一性质?这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目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在立法进程中,相信会对人脸识别有更明确细致的规定。



在门禁领域,随着人脸识别相关法规的日益完善,以及人脸识别与门禁场景的更深入结合,相信用户会更容易接纳这种新技术。而目前,集成易管控的二维码门禁与高体验度的人脸门禁于一体的产品,受到了更多高档写字楼运营者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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